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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服務
一心國際徵信公司的離婚證人服務係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惟離婚究非一般法律行為,為維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民法於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其中有關兩位證人之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確實】均具有離婚之意,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須有所限制,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例)。
除此之外,證人即使與雙方當事人具有親屬關係,亦無相妨。
而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透過書面為之,有兩位以上具行為能力之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離婚之登記。
鑑於許多人雖然都知道離婚協議書格式要件,卻很常忽略藏在其中的法律知識,像是證人的適格、是不是合法見證離婚協議書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視權之安排,這樣的情況導致之後很常發生離婚無效之情形。一心國際徵信公司提供「離婚證人」與「代擬離婚協議書」之服務,離婚證人均是由專業法務人員為您服務,且都是法律系畢業之法律服務人員,我們將會提供您專業法律意見與相關經驗,為您把關離婚程序的每道細節,使離婚見證不再瑕疵百出,導致日後發生訴訟之累。